各單位執行法令如有疑義,應與有關單位研商,或洽請主管機關解釋。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6條,各單位在執行法令時如有疑義,應與有關單位進行研商,或向主管機關請求解釋。這表示在遇到法律解釋上的困惑或疑問時,單位應主動尋求其他相關單位的意見,或向主管機關請教,以確保法令的正確執行。這條規定有助於機關能夠妥善應對法律解釋上的不確定性,並且在需要的情況下能尋求專業的協助和指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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