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為本府首長,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了秘書長的職責,包括綜理府內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事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則負責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其主管事務。 依據此規定,秘書長在總統府內負責整體的事務綜理工作,並且指揮、監督部屬的職員。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的工作,而其他主管人員則負責要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處理其專責事務。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5 條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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