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1條規定了有關檔案紀錄的保存事項。根據該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情報機關所進行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1條第2項的規定,情報機關在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份掩護措施時,需要保存相關的檔案紀錄,並且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保密和解除機密。 這個問題與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直接的關聯,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有關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1條的範例或更深入的解釋。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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