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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11 條(檔案紀錄之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2.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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