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情報工作法11檔案紀錄之保存

快速跳轉
  1. 1.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2. 2.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1條規定了有關檔案紀錄的保存事項。根據該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情報機關所進行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1條第2項的規定,情報機關在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份掩護措施時,需要保存相關的檔案紀錄,並且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保密和解除機密。 這個問題與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直接的關聯,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有關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1條的範例或更深入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0940114 制定)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1 條規定:「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