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負責統合指導、協調以及支援情報機關的業務。主管機關可以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並且在必要的情況下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國家情報協調會報的組成、作業和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法(最新版本)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第94條 根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和責任統一指導、監督並協調所屬機關的業務。其中,第93條第1項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職責,第94條則規定了主管機關在指導、監督和協調方面的權限。根據這些法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5條授予了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和協調全國情報工作的職責和權力。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第5條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有權統一指導、管理和監督所屬委員會的業務。第1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職責,第5條則規定了主管機關在指導、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權限。這些法條提供了對主管機關綜合、指導和協調全國情報工作的法律基礎。 範例: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邀請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例如,在國家面臨重大安全威脅或政治危機時,主管機關可以召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會議,討論並協調相關的情報工作,以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的代表列席會議,以確保情報工作的協調和合作。
主管機關應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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