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4 條,主管機關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援給各情報機關,以協助他們進行國家情報工作。這些支援包括: 1. 提供相關情報: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與執行情報工作所需相關的情報給情報機關使用。 2. 情報教育訓練:主管機關可以提供情報教育訓練給情報機關,以提升他們的情報工作能力。 3. 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和專業技術人力給情報機關,以支援他們的情報工作。 4. 相關經費: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經費給情報機關,以支援他們執行情報工作所需的相關開支。 5. 其他相關支援:主管機關可以提供其他與執行情報工作有關的支援給情報機關。 此外,各情報機關如果需要向主管機關請求支援,則需要按照主管機關所定的申請書格式進行申請。
主管機關為協助各情報機關遂行國家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情報。 二、情報教育訓練。 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 五、其他與執行情報工作有關者。 各情報機關請求支援之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協助各情報機關遂行國家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情報。 二、情報教育訓練。 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 五、其他與執行情報工作有關者。 各情報機關請求支援之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