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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13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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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其應配合事項及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3條規定了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根據這條法規,政府機關應該根據主管機關所定的配合事項及程序來執行相關工作。雖然這條法規沒有具體列舉配合事項及程序的內容,但可以根據其他相關法律或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指引來了解具體的配合辦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時能夠有效地配合協助情報工作的執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40114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其應配合之事項及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1000603 修正)

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其應配合事項及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授權,主管機關已訂定「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予以規範,原係為保密而使用行政規則之名稱,惟觀其內容,應無保密之必要;為符合其法律位階,有必要修正為法規命令名稱。   二、本條授權之辦法,主管機關本應會商各相關機關定之,爰刪除相關文字以求簡潔。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規定,應送立法院審查,無需特別規定,爰刪除送立法院備查等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4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其應配合之事項及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1000603 修正)

一、依本條授權,主管機關已訂定「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予以規範,原係為保密而使用行政規則之名稱,惟觀其內容,應無保密之必要;為符合其法律位階,有必要修正為法規命令名稱。   二、本條授權之辦法,主管機關本應會商各相關機關定之,爰刪除相關文字以求簡潔。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規定,應送立法院審查,無需特別規定,爰刪除送立法院備查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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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其應配合事項及程序之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