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6條,該條共分為三項。根據我的了解,該法旨在統合政府機關的密碼管制政策和研發,以及與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相關的政策、管制和研發等事項。主管機關負責指導、協調和聯繫與密碼保密和空間情報統合相關的業務的執行。相關的統合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進行研商後制定。 根據該法第2條,主管機關可以邀請各相關機關召開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和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並在必要時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人員列席。 至於協調會報的組成、作業和管制規定,則由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總結而言,該法目的在於統一政府機關的密碼管制政策和研發,並確立相關的空間情報政策、管制和研發,以提供指導、協調和聯繫的功能。主管機關負責制定相關統合辦法以及邀請相關機關開會討論相關議題。具體的協調會報組成、作業和管制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制定。
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統籌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與密碼保密有關業務之施行。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請各相關機關業務主管召開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及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之政策、管制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與密碼保密及空間情報統合有關業務之施行;相關統合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分別邀請各相關機關召開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及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統籌及其辦法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授權明確性。 二、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必須使用衛星、空中載具或其他需大量經費始能支援之設備,並由具專業人員執行,非專業機關無以為之,鑑於該項工作對於情報工作執行有重大貢獻,並基於其耗費性及專業性,應整合政府機關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之能量,始能發揮整體最大效能;另我國重要政治或軍事機關所在之空間影像、圖資及相關資訊,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應予以適當管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訂定統合辦法,並得召開協調會報,以統合相關能量,推展國家情報工作,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
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統籌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與密碼保密有關業務之施行。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請各相關機關業務主管召開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原條文第一項統籌及其辦法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授權明確性。 二、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必須使用衛星、空中載具或其他需大量經費始能支援之設備,並由具專業人員執行,非專業機關無以為之,鑑於該項工作對於情報工作執行有重大貢獻,並基於其耗費性及專業性,應整合政府機關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之能量,始能發揮整體最大效能;另我國重要政治或軍事機關所在之空間影像、圖資及相關資訊,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應予以適當管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訂定統合辦法,並得召開協調會報,以統合相關能量,推展國家情報工作,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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