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7條,情報合作是指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交流與合作的事宜。根據第1項規定,當進行情報合作時,情報機關應該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和節制。第2項列舉了情報合作的具體形式,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以及情戰行動等。根據第3項,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關定義和執行統合及節制的規定。 在此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7條與其他問題中的法規之間的關聯。
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事宜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關定之。
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事宜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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