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17 條(情報合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事宜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
-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 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