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8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逐項的釋義: 1.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彙送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彙送主管機關。 根據該條款,情報機關在獲取到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訊時,應立即將該資訊彙送給主管機關處理。如果該資訊涉及社會治安的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除了依法處理外,也應立即彙報主管機關。 範例:例如,某情報機關獲取到關於正在計劃一起恐怖襲擊的情報,這被視為足以影響國家安全的資訊。根據這項法規,情報機關應立即將這份情報彙送給主管機關,以供其處理。 2. 前項彙送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根據該條款,詳細的彙送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和各情報機關協商制定。 範例:主管機關和各情報機關將就彙送資訊的程序、文件要求、時間表等事項進行討論和協商,以制定彙送作業辦法。 3. 主管機關為瞭解情報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 根據該條款,主管機關有權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工作督訪,以了解情報機關在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訊方面的執行情況。 範例:主管機關可能會定期或不定期對情報機關進行實地檢查、訪談員工或審查相關文件,以評估情報機關在獲取重要資訊方面的執行情況。 以上解釋是根據對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8條的理解,並參考了該法條的相關資料,以及相關法律文獻和判例。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彙送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瞭解情報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並辦理績效評鑑及獎勵;其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彙送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彙送主管機關。 前項彙送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瞭解情報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所授權訂定之「彙送作業規定」,原係為保密而使用行政規則之名稱,惟觀其內容,尚無保密之必要;為提升其法律位階,有必要修正為法規命令名稱。另第一項配合第二項辦法名稱,爰將「送交」修正為「彙送」。 二、本法所定相關情報工作,對整體情報作為均具重要性,不限於情報蒐集部分。為使獎勵能發揮整體功效,推展各階段或各層面情報工作,其獎勵應針對各階段或各層面情報工作,以提升整體績效,爰將第三項後段有關獎勵部分刪除,並於第二十七條統一規定,且不限於情報蒐集部分,而針對整體情報工作予以獎勵。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彙送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瞭解情報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並辦理績效評鑑及獎勵;其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一、第二項所授權訂定之「彙送作業規定」,原係為保密而使用行政規則之名稱,惟觀其內容,尚無保密之必要;為提升其法律位階,有必要修正為法規命令名稱。另第一項配合第二項辦法名稱,爰將「送交」修正為「彙送」。 二、本法所定相關情報工作,對整體情報作為均具重要性,不限於情報蒐集部分。為使獎勵能發揮整體功效,推展各階段或各層面情報工作,其獎勵應針對各階段或各層面情報工作,以提升整體績效,爰將第三項後段有關獎勵部分刪除,並於第二十七條統一規定,且不限於情報蒐集部分,而針對整體情報工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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