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9條,情報報告的分發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根據該條款,在考量情報報告的性質以及各級政府機關的需求之下,主管機關可以適時地將研整過的情報報告分送供作內部參考並保持其保密性。至於具體的分發及管理規定,則由主管機關依法訂定。 例子如下:根據我查詢的資料,未能找到具體的案例或相關文件,以此回答所提供的資訊,只能根據我所了解的法條來進行分析和理解。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9條的重點在於主管機關對於情報報告的分發及管理有相關權限,可以依需求將其提供給各級政府機關作為內部參考並保密。然而,具體的分發及管理規定則需要主管機關依法制定。
主管機關研整之情報報告,得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並依法予以保密。 前項研析報告之分發及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研整之情報報告,得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並依法予以保密。 前項研析報告之分發及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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