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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19 條(情報報告之分發及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研整之情報報告,得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並依法予以保密。
  2. 前項研析報告之分發及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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