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每年應就情報工作之執行成效及興革意見,完成年度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0條,主管機關每年都應該完成一份年度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情報工作的執行成效和改革建議。該報告需要提交給立法院進行備查。有關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國家情報工作法》。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情報工作之執行成效及興革意見,完成年度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情報工作之執行成效及興革意見,完成年度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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