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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21 條(保障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並得依任務需要提供酬勞、工作費及必要之裝備與防護措施。
  2.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得派遣情報人員駐外或各省(市)、縣(市)工作;其待遇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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