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4條的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的監督。這表示立法院有權對國家情報工作進行監督和審查。同時,根據該條的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首長在每一屆立法院的會期中,應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的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這表示主管機關首長有報告義務,需要定期向立法院的委員會報告國家情報工作的相關情況。至於具體的報告內容和形式,則需要根據立法院的相關規定進行安排和執行。同時,這也意味著主管機關首長必須參與立法院召開的相關會議,並根據需要進行專案報告,以確保情報工作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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