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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首長之報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2. 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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