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機制建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5條,情報機關應該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關於這一條的詳細規定、督察機制建立的內容、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以及其處理等事項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與各情報機關會商後予以確定。根據這條法律規定,應該存在一個督察機制,來監控情報機關的行為,並處理相關事務。具體的辦法則需要主管機關與各情報機關進行協商確定,以確保其有效性及合法性。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辦理督察工作;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機制建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各情報機關督察工作內容明確化,爰原條文增列「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等文字,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針對督察機制之建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等事項訂定辦法。 二、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機關發布法規命令後,本應即送立法院。因此「並送立法院備查」顯係贅詞,予以刪除。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辦理督察工作;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一、為使各情報機關督察工作內容明確化,爰原條文增列「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等文字,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針對督察機制之建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等事項訂定辦法。 二、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機關發布法規命令後,本應即送立法院。因此「並送立法院備查」顯係贅詞,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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