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第6條規定了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的禁止行為。根據該條第1項,情報工作的執行應當兼顧國家安全和人民權益的保障,並以適當的方法進行,不得超越達成目標的必要限度。而根據第2項,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當嚴守行政中立,並禁止進行以下行為: 1. 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的職務。 2. 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的活動。 3. 在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以上禁止行為的目的在於確保情報工作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以及防止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濫用職權進行政治活動,以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權益。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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