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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6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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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2. 2.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6條規定了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的禁止行為。根據該條第1項,情報工作的執行應當兼顧國家安全和人民權益的保障,並以適當的方法進行,不得超越達成目標的必要限度。而根據第2項,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當嚴守行政中立,並禁止進行以下行為: 1. 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的職務。 2. 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的活動。 3. 在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以上禁止行為的目的在於確保情報工作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以及防止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濫用職權進行政治活動,以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權益。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 行政中立名詞
(0940114 制定)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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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6 條規定:「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