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委員會議、擴大業務會報各項議事與相關資料整備、簽報及記錄。 (二)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彙辦、編擬及管制考核。 (三)本會業務追蹤、管制及年終考成作業。 (四)本會施政報告及紀要之撰擬。 (五)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六)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國會聯繫。 (二)新聞聯繫及發布。 (三)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簽報。 (四)重要來賓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 (五)正副首長辦公事務、交辦案件及機要業務之處理及追蹤。 (六)對外公共關係事項。 (七)本會文宣品之籌製及宣導。 三、第三科: (一)本會內部之採購。 (二)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辦公廳舍之維護、修繕。 (四)文件資料之印製。 (五)公務車輛維修、調派及管理。 (六)工友之管理及考核。 (七)票據管理、經費出納之辦理。 (八)集會之事務管理。 (九)專案活動之配合執行。 四、第四科: (一)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 (二)公文之稽催及時效管制。 (三)公文及資料之繕校及印製。 (四)印信之典守。 (五)檔案之管理典藏。 (六)檔案之登錄、銷燬及調還。 (七)圖書資料之購置、整理、保管、陳列及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