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有以下幾個責任和權限: 1. 自主管理: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這表示自由港區事業有責任對其進出貨物進行管理,包括通過電腦系統連線進行通關作業,以及處理貨物的帳務處理。 2. 帳務處理: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自由港區事業需要對貨物的進出、處理和管理進行帳務處理,包括登帳(入帳)、除帳(出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等。 3. 貨物控管: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這表示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和港區門哨有責任根據貨物流通的工作性質,進行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的進儲、提領和異動等通報和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的自主管理事項。 以上的解釋資料參考自最新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文件。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二、為加速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流通,政府減低貨物流通時之行政管制,相對的應責成自由港區事業實施自主管理,達成貨物之進、出口通關、倉庫管理及帳冊簿據詳實完備等要求,以作為行政管制之替代管理機制,避免發生流弊。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明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二、為加速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流通,政府減低貨物流通時之行政管制,相對的應責成自由港區事業實施自主管理,達成貨物之進、出口通關、倉庫管理及帳冊簿據詳實完備等要求,以作為行政管制之替代管理機制,避免發生流弊。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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