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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2.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3.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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