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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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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2. 2.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3. 3.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有以下幾個責任和權限: 1. 自主管理: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這表示自由港區事業有責任對其進出貨物進行管理,包括通過電腦系統連線進行通關作業,以及處理貨物的帳務處理。 2. 帳務處理: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自由港區事業需要對貨物的進出、處理和管理進行帳務處理,包括登帳(入帳)、除帳(出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等。 3. 貨物控管: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這表示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和港區門哨有責任根據貨物流通的工作性質,進行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的進儲、提領和異動等通報和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的自主管理事項。 以上的解釋資料參考自最新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文件。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二、為加速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流通,政府減低貨物流通時之行政管制,相對的應責成自由港區事業實施自主管理,達成貨物之進、出口通關、倉庫管理及帳冊簿據詳實完備等要求,以作為行政管制之替代管理機制,避免發生流弊。

(0980612 全文修正)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名詞
(0920710 制定)

一、本條明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二、為加速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流通,政府減低貨物流通時之行政管制,相對的應責成自由港區事業實施自主管理,達成貨物之進、出口通關、倉庫管理及帳冊簿據詳實完備等要求,以作為行政管制之替代管理機制,避免發生流弊。

(09806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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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