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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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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2. 2.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3. 3.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通。
  4. 4.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為之。
  5. 5.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6. 6.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相關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的內容如下: 1.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這項規定要求自由港區事業在進行進出口業務時,必須向海關通報貨物的進出情況,並經海關的紀錄才能進出自由港區。 2.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這項規定規定了自由港區貨物與課稅區、保稅區之間的進出口程序,必須遵守貨品輸出入的相關規定,並且需要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3. 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通。 這項規定表示,在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通報貨物後,貨物可以在區內進行交易和自由流通。 4. 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為之。 這項規定要求自由港區事業在通報或通關手續時,必須使用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與海關進行溝通。 5.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這項規定允許自由港區事業在通報或通關時,經過海關核准後,可以進行每月彙總報告的作業。 6.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這項規定表示自由港區事業貨物的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以及其他遵循的辦法,由財政部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並制定。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些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可以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進行,並結合案例和裁決書進行討論和判斷。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通。   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為之。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通報、通關、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貨物自國外或國內其他自由港區、課稅區、保稅區進儲自由港區,或由自由港區輸往自由港區外,或於自由港區內交易流通,應分別貨物入出地區,依照規定方式向海關通報或辦理通關後為之。   二、自由港區為「境內關外」之區域,貨物由國外或國內其他自由港區進儲自由港區,或自由港區之貨物輸往國外或其他自由港區,僅須依照規定之標準格式或書表向海關通報,經海關電子訊息回復已完成檔案紀錄後,即可將貨物進儲或運出港區,爰作第一項規定。   三、自由港區之貨物與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間之流通,已跨越關外關內之界限,故應依相關輸出入之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始得進出自由港區,爰作第二項規定。   四、自由港區內事業間之直接交易,並未運出自由港區,無須通報或通關,惟為配合海關及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應即時保持海關對貨物流通最新狀態之紀錄,爰於第三項規定仍應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   五、為提供二十四小時便利通關與即時處理之服務,貨物流通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且須遵照規定之資料格式項目填報。   六、自由港區事業對於進儲貨物之存儲或進行各項製程及貨物流通時應遵行程序及事項,如紀錄、管理、加封管制、特殊押運及通關等,授權財政部會商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七、本條所稱保稅區,係指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課稅區係指自由港區及保稅區以外,應課徵內地稅之中華民國領域。

(0980612 全文修正)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通。   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為之。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為擴大自由港區運作功能,並兼顧營運與貨物流通之便捷及管理需要,爰增訂第五項自由港區事業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其作業範圍,包括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在同港區內交易、流通或輸往其他自由港區、課稅區、保稅區,或其他自由港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   三、原條文第五項移列第六項,並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之營業項目包含「展覽」,且考量自由港區事業亦有可能將免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展示,或將課稅區貨物運往自由港區展覽,爰於本項授權辦法之授權項目增列「展覽」,以資完備,並配合前項規定,增列「按月彙報」文字。

  • 保稅區名詞
  • 名詞
(0920710 制定)

一、本條明定貨物自國外或國內其他自由港區、課稅區、保稅區進儲自由港區,或由自由港區輸往自由港區外,或於自由港區內交易流通,應分別貨物入出地區,依照規定方式向海關通報或辦理通關後為之。   二、自由港區為「境內關外」之區域,貨物由國外或國內其他自由港區進儲自由港區,或自由港區之貨物輸往國外或其他自由港區,僅須依照規定之標準格式或書表向海關通報,經海關電子訊息回復已完成檔案紀錄後,即可將貨物進儲或運出港區,爰作第一項規定。   三、自由港區之貨物與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間之流通,已跨越關外關內之界限,故應依相關輸出入之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始得進出自由港區,爰作第二項規定。   四、自由港區內事業間之直接交易,並未運出自由港區,無須通報或通關,惟為配合海關及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應即時保持海關對貨物流通最新狀態之紀錄,爰於第三項規定仍應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   五、為提供二十四小時便利通關與即時處理之服務,貨物流通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且須遵照規定之資料格式項目填報。   六、自由港區事業對於進儲貨物之存儲或進行各項製程及貨物流通時應遵行程序及事項,如紀錄、管理、加封管制、特殊押運及通關等,授權財政部會商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七、本條所稱保稅區,係指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課稅區係指自由港區及保稅區以外,應課徵內地稅之中華民國領域。

(0980612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為擴大自由港區運作功能,並兼顧營運與貨物流通之便捷及管理需要,爰增訂第五項自由港區事業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其作業範圍,包括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在同港區內交易、流通或輸往其他自由港區、課稅區、保稅區,或其他自由港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   三、原條文第五項移列第六項,並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之營業項目包含「展覽」,且考量自由港區事業亦有可能將免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展示,或將課稅區貨物運往自由港區展覽,爰於本項授權辦法之授權項目增列「展覽」,以資完備,並配合前項規定,增列「按月彙報」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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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