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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2.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3. 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通。
  4. 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為之。
  5.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6.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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