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自由港區內之免稅貨物,依前條規定運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
- 前項受託課稅區廠商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 一、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 二、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
- 課稅區營業人接受自由港區事業或國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就自由港區事業輸入之貨物、機器及設備提供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之勞務後,該貨物、機器及設備全數運回自由港區內者,該項勞務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