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保稅區,應依保稅貨物之相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的貨物輸往保稅區時,免徵保稅貨物相關的稅費。這意味著自由港區事業可以將貨物輸往保稅區,不需要支付相關的稅費。這條規定有助於促進自由港區事業的經營發展,降低了貿易成本。例如,一家自由港區事業從國外進口了保稅貨物,然後將其輸往保稅區,根據這條規定,該企業可以免去相關的稅費,進一步增加了其競爭力。參考資料固有關聯度: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
自由港區事業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應於事前向海關或相關機關申報補繳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立法理由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進口有關稅費,貨物如變更非營運目的使用,即應補繳原免徵之有關稅費。 二、申報補繳稅捐應於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前辦理,以防杜取巧情事。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保稅區,應依保稅貨物之相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進口有關稅費,貨物如變更非營運目的使用,即應補繳原免徵之有關稅費。 二、申報補繳稅捐應於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前辦理,以防杜取巧情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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