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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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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保稅區,應依保稅貨物之相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的貨物輸往保稅區時,免徵保稅貨物相關的稅費。這意味著自由港區事業可以將貨物輸往保稅區,不需要支付相關的稅費。這條規定有助於促進自由港區事業的經營發展,降低了貿易成本。例如,一家自由港區事業從國外進口了保稅貨物,然後將其輸往保稅區,根據這條規定,該企業可以免去相關的稅費,進一步增加了其競爭力。參考資料固有關聯度: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自由港區事業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應於事前向海關或相關機關申報補繳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立法理由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進口有關稅費,貨物如變更非營運目的使用,即應補繳原免徵之有關稅費。   二、申報補繳稅捐應於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前辦理,以防杜取巧情事。

(0980612 全文修正)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保稅區,應依保稅貨物之相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保稅區名詞
(0920710 制定)

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進口有關稅費,貨物如變更非營運目的使用,即應補繳原免徵之有關稅費。   二、申報補繳稅捐應於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前辦理,以防杜取巧情事。

(09806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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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保稅區,應依保稅貨物之相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