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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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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港區完成開發興建後,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
  2. 2.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會勘,並得提出改善建議,限期命申請人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
  3. 3.自由港區採分期分區營運者,主管機關於分期分區會勘無虞後,分期分區許可其營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範例「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4 條」,根據參考資料,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完成自由港區的開發興建後,申請人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這意味著,在完成自由港區的建設後,申請人需要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開展業務的許可。 範例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2021年6月24日修正。 (備註:此題目只提供了法條名稱,沒有提供具體法條內容,因此只能根據提供的法條名稱進行解釋,無法進一步分析法條的細節。)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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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4 條規定:「自由港區完成開發興建後,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