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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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下: 1. 如果自由港區未能按核定或核准的開發興建期程完成興建,且已超過一年的期限,申請人仍未取得營運許可,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屆期後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報請行政院廢止原核定,或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核准。 2. 在執行限期改善處分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以下事項: - 缺失的具體事實。 - 改善缺失的期限。 - 改善後應達到的標準。 - 屆期未完成改善的處理方式。 以上資料參考了「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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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