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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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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港區經核定設置後,申請人應依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之內容,進行開發。
  2. 2.申請計畫變更者,應檢具變更相關之第四條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3. 3.前項申請變更計畫之內容,涉及總目標改變、申設面積、時程調整達計畫面積或計畫時程之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由主管機關述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
  4. 4.第二項申請計畫變更僅涉及第五條第四款貨櫃(物)控管規劃、第五款管制規劃、第六款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或第七條第三款自由港區貨棧之設置者,應檢具變更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申請人為管理機關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5. 5.第二項、第四項申請變更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先會商各該機關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釋義,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12條主要討論申請人在自由港區設置後的開發計畫。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依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的內容進行開發。第2項則要求如果申請計畫發生變更,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第3項規定了當變更計畫涉及到總目標、申設面積或時程調整超過計畫面積或計畫時程的三分之一時,主管機關應陳述理由,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第4項則規定了當變更計畫只涉及貨櫃(物)控管規劃、管制規劃、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或自由港區貨棧設置時,申請人應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果申請人是管理機關,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5項提到,當申請變更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應先與相關機關協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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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2 條規定:「自由港區經核定設置後,申請人應依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之內容,進行開發。申請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