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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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自由港區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八份,以書面向前條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可行性規劃報告。 二、營運計畫書。 三、投資財務計畫。 四、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 五、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六、土地區位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一,且需向土地主管機關申請劃設編定為適當用地者,其已提出申請之證明文件。 七、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自由港區開發者,其通過環評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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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4條,申請設置自由港區需檢具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規劃報告 可行性規劃報告是用來評估自由港區計畫的可行性,包括經濟、環境、社會等方面的評估。此報告應詳細說明自由港區計畫的營運模式、市場分析、財務預測等內容。 二、營運計畫書 營運計畫書是詳細描述自由港區的營運策略、服務範圍、管理結構等相關計畫。其中包括設施建設、貨物流通、投資吸引政策等內容。 三、投資財務計畫 投資財務計畫是描述自由港區建設及營運所需的財務投入及預期回報等內容。此計畫應包括建設費用、運營成本、盈利預測等項目。 四、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 這些文件用於證明自由港區所擬的地點,包括位置圖顯示自由港區的具體地理位置、地籍圖證明該地區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清冊記錄此土地的使用狀況、土地登記簿謄件證明土地的登記狀況、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顯示該土地的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 五、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如果申請人非該土地的所有權人,需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以獲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 六、土地區位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一,且需向土地主管機關申請劃設編定為適當用地者,其已提出申請之證明文件 如果所申請的土地需要經過劃設編定為適當用地,則需提供已申請該劃設的證明文件。 七、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自由港區開發者,其通過環評之證明文件 如果自由港區開發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則需提供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1.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最新修訂版),中華民國經濟部,2021年7月28日。 2.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2018年7月11日。
- 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非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法規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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