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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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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之機關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主管機關。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3條,受理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之機關分為兩種情況: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主管機關。 根據本條例第6條,自由貿易港區的主管機關負責處理申請設置自由港區的案件。主管機關的具體身分需要參照相關法規的規定。根據目前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主管機關的身分。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根據本條例第7條第1項,國際航空站或國際港口的自由港區需向相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具體受理申請的管理機關需參照相關的法規或政府公告。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管理機關的身分。 總結來說,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受理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申請的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是哪些機構。需要更多相關的法律資料來確定該問題的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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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受理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之機關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主管機關。 二、依本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