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構),得就其管制區域內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的管理機關(構)可以在其管制區域內的土地上提出自由港區開發的可行性規劃報告和營運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主管機關會徵詢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和財政部的意見,經過初步審核同意後,再選定自由港區的管理機關和補充管理計畫書,然後提交給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根據資料,自由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的程序是由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的管理機關(構)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政府和財政部意見後,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管理機關和補充管理計劃書後,提交給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得就其管制區域內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內申請劃設編定為自由港區之申請、徵詢意見、核轉、審議及核定程序。 二、合宜之自由港區地點,攸關推動自由港區之成效,為便捷貨物運輸及外籍商務人士入出港區,同時執行各項管制措施,劃設自由港區之地點應限於國際機場、港口之管制區域或毗鄰之土地。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構),得就其管制區域內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立法理由配合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置,該公司負責國際航空站之管理,爰修正本條之申請主體為「管理機關(構)」。
一、本條明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內申請劃設編定為自由港區之申請、徵詢意見、核轉、審議及核定程序。 二、合宜之自由港區地點,攸關推動自由港區之成效,為便捷貨物運輸及外籍商務人士入出港區,同時執行各項管制措施,劃設自由港區之地點應限於國際機場、港口之管制區域或毗鄰之土地。
配合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置,該公司負責國際航空站之管理,爰修正本條之申請主體為「管理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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