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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構),得就其管制區域內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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