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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統籌自由港區之營運管理,並提供自由港區內所需之各項服務,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2. 前項主管機關所選定之機關,如其所屬機關者,應徵詢該被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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