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為了統籌自由港區的營運管理並提供所需的各項服務,主管機關需要選定適當的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為自由港區的管理機關。如果主管機關選定的機關不是其所屬的機關,那麼他們應該徵詢該被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同意。 範例資料: 根據我找到的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了主管機關選定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的程序。具體而言,在選定非屬於主管機關所屬機關的情況下,主管機關需要徵詢被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同意。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選定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時需要考慮到相關機關的意見和同意。
為統籌自由港區之營運管理,並提供自由港區內所需之各項服務,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選定之機關,如非其所屬機關者,應徵詢該被選定機關之同意。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自由港區內一般行政事務,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主管。另考量管理之一致性,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層級,定位為各部會之一級機關。 二、經申請核准劃設編定為自由港區後,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選擇適當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如為國際機場、國際港口之範圍,行政院得核定現有之國際機場、國際港口管理機關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三、其他經劃設為自由港區之貨運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工業區等,行政院得核定該等特區之原有管理機關為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 四、至於其他毗鄰國際機場、國際港口之公、私有土地,申請劃設編定為自由港區,則由國際機場、國際港口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現有之國際機場、國際港口管理機關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五、第二項明定如選定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者,則應另徵詢被選定機關之同意。
為統籌自由港區之營運管理,並提供自由港區內所需之各項服務,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所選定之機關,如非其所屬機關者,應徵詢該被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同意。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已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強化主管機關之權責;以下各條有相同之修正者,其理由亦同。
一、本條明定自由港區內一般行政事務,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主管。另考量管理之一致性,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層級,定位為各部會之一級機關。 二、經申請核准劃設編定為自由港區後,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選擇適當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如為國際機場、國際港口之範圍,行政院得核定現有之國際機場、國際港口管理機關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三、其他經劃設為自由港區之貨運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工業區等,行政院得核定該等特區之原有管理機關為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 四、至於其他毗鄰國際機場、國際港口之公、私有土地,申請劃設編定為自由港區,則由國際機場、國際港口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現有之國際機場、國際港口管理機關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五、第二項明定如選定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者,則應另徵詢被選定機關之同意。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已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強化主管機關之權責;以下各條有相同之修正者,其理由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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