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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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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這表示交通部負責管理和監督自由貿易港區的相關事務。例如,交通部負責核准自由港區的設置、管理自由港區內的進出口活動,以及監督自由港區事業的遵守法規等。以下為具體的法例和案例來支持這個結論: 參考資料: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根據該法中的相關條款和內容,交通部有權制定自由貿易港區的相關法規、指導自由貿易港區的運作,並負責處理與自由港區有關的事務。 -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20號判決:在該案中,法院提到交通部作為自由貿易港區的主管機關,負責處理違反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的案件。 基於以上的參考資料,可以確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行政院應設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審議自由港區發展政策、自由港區劃設案件、跨自由港區業務協調,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重要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相關部會首長及相關業者代表組成。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自由港區發展政策、自由港區劃設申請案件、跨自由港區業務協調及其他重要事項,由行政院設置之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審議。   二、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及機動組織功能,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應由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內政部、外交部及陸委會等有關部會首長組成,並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屬任務編組之性質,而非常設之正式機關組織。   三、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為幕僚性質之任務編組單位,其依本條例及行政院指定審議事項,應於審議後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完成行政行為之程序。

(09806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立法理由為自由港區長期發展,宜將政策推動、業務協調與實際管理之機關合一,爰明定交通部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另為提升行政效能,爭取自由港區發展商機,並刪除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之設置及其運作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710 制定)

一、本條明定自由港區發展政策、自由港區劃設申請案件、跨自由港區業務協調及其他重要事項,由行政院設置之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審議。   二、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及機動組織功能,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應由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內政部、外交部及陸委會等有關部會首長組成,並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屬任務編組之性質,而非常設之正式機關組織。   三、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為幕僚性質之任務編組單位,其依本條例及行政院指定審議事項,應於審議後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完成行政行為之程序。

(0980612 全文修正)

為自由港區長期發展,宜將政策推動、業務協調與實際管理之機關合一,爰明定交通部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另為提升行政效能,爭取自由港區發展商機,並刪除自由港區協調委員會之設置及其運作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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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