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3

快速跳轉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由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區域。 二、自由港區事業:指經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三、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指金融、裝卸、餐飲、旅館、商業會議、交通轉運及其他前款以外經核准在自由港區營運之事業。 四、商務人士:指為接洽商業或處理事務需進入自由港區內之人士。 五、毗鄰: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 (二)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區域。 (三)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 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的定義,解釋如下: 1. 自由港區:是指經行政院核定的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貨物追蹤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的管制區域,用於進行國內外商業活動。 2. 自由港區事業:是指在自由港區內經核准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等相關事業。 3. 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是指在自由港區經核准營運的金融、裝卸、餐飲、旅館、商業會議、交通轉運及其他不屬於自由港區事業的相關事業。 4. 商務人士:指進入自由港區進行商業活動或處理事務的人士。 5. 毗鄰:指以下情況之一:(一)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到30公尺以上;(二)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之間有道路或水路分隔,但仍能形成管制區域;(三)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之間可以設置長度不超過1公里的專屬道路。 6. 國際港口:指被核准許可的國際商港或供中華民國船舶和外國通商船舶進出的工業專用港口。 參考資料: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最新版本) - 行政院國際港區發展中心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由貿易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其他區域。   二、自由港區事業: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三、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指金融、裝卸、餐飲、旅館、商業會議、交通轉運及其他前款以外經核准在自由港區營運之事業。   四、商務人士:指為接洽商業或處理事務需進入自由港區內之人士。   五、毗鄰: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者。   (二)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區域者。   (三)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者。   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立法理由本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自由貿易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其他區域。   二、自由港區事業: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三、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指金融、裝卸、餐飲、旅館、商業會議、交通轉運及其他前款以外經核准在自由港區營運之事業。   四、商務人士:指為接洽商業或處理事務需進入自由港區內之人士。   五、毗鄰: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舗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者。    ???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區域者。    ???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   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09806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由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區域。   二、自由港區事業: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三、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指金融、裝卸、餐飲、旅館、商業會議、交通轉運及其他前款以外經核准在自由港區營運之事業。   四、商務人士:指為接洽商業或處理事務需進入自由港區內之人士。   五、毗鄰: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    (二)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區域。    (三)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   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立法理由一、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之管制區域,應不僅侷限於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等,且原條文第一款亦已明定含括「其他區域」,爰酌作文字修正,將末句各區規定刪除。   二、基於自由港區事業營業項目可能為「檢驗」、「測試」,爰於第二款增列「檢驗」及「測試」,另將原列營業項目「修配」,修正為「修理」及「裝配」,俾臻明確。   三、第五款各目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承攬名詞
(0920710 制定)

本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自由貿易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其他區域。   二、自由港區事業: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三、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指金融、裝卸、餐飲、旅館、商業會議、交通轉運及其他前款以外經核准在自由港區營運之事業。   四、商務人士:指為接洽商業或處理事務需進入自由港區內之人士。   五、毗鄰: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舗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者。    ???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區域者。    ???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   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0980612 全文修正)

一、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之管制區域,應不僅侷限於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等,且原條文第一款亦已明定含括「其他區域」,爰酌作文字修正,將末句各區規定刪除。   二、基於自由港區事業營業項目可能為「檢驗」、「測試」,爰於第二款增列「檢驗」及「測試」,另將原列營業項目「修配」,修正為「修理」及「裝配」,俾臻明確。   三、第五款各目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由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