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自由貿易港區的設置和管理受到本條例的規定。對於本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但如果其他法律的規定比本條例更有利的話,則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2. 前項中的但書指明,在第七章的罰則部分不適用最有利法律的原則。 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條
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規範本條例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原則上本條例優先適用,例外於法規競合時採從優原則。 二、本條例係規範自由港區特定功能所需之機制,未特別規定之事項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三、隨著貿易、經濟政策之發展,將來如有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為使自由貿易港之功能得持續充分發揮,應使其得適用最有利之法律,爰設但書之規定。
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前項但書規定,於第七章罰則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旨在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促進自由港區長期發展,是現行條文但書所稱其他法律,係指其他法律涉及有關提供自由港區事業進駐之利基與租稅誘因,活絡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流通之相關規定,與第七章所定罰則無涉,爰新增第二項規定排除處罰規定之適用,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規範本條例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原則上本條例優先適用,例外於法規競合時採從優原則。 二、本條例係規範自由港區特定功能所需之機制,未特別規定之事項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三、隨著貿易、經濟政策之發展,將來如有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為使自由貿易港之功能得持續充分發揮,應使其得適用最有利之法律,爰設但書之規定。
本條例旨在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促進自由港區長期發展,是現行條文但書所稱其他法律,係指其他法律涉及有關提供自由港區事業進駐之利基與租稅誘因,活絡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流通之相關規定,與第七章所定罰則無涉,爰新增第二項規定排除處罰規定之適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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