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關於申請設置自由港區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守的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來進行訂定。 參考資料:《自由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前二條之土地,坐落於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劃設編定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者,應由該編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送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前條之土地,坐落於依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設為特定專用區者,應向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理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初步審核同意,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並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申設自由港區土地如坐落於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劃設編定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者,應向該土地報編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二、第二項明定申設自由港區土地如坐落於依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設為特定專用區者,應向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理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八條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爰修正本條所定辦法之訂定機關。
一、第一項明定申設自由港區土地如坐落於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劃設編定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者,應向該土地報編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二、第二項明定申設自由港區土地如坐落於依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設為特定專用區者,應向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理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八條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爰修正本條所定辦法之訂定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