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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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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之土地,其區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 一、位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以下簡稱海空港管制區)內者。 二、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且與海空港管制區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者。 三、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因道路或水路穿越而與海空港管制區分隔,得以專屬通道連接,並與海空港管制區結合形成整體管制區域者。 四、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與海空港管制區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連接,且該專屬道路無其他聯外出口者。 五、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與海空港管制區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貨況追蹤者。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土地,面積應達三十公頃以上或經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理機關(構)同意,與海空港管制區土地合併開發者。
  3. 3.自由港區周邊應設置足與外界隔絕之管制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自由港区的土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位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内。 2. 位于海空港管制区外,与海空港管制区相连且宽度达到30公尺以上。 3. 位于海空港管制区外,虽然被道路或水域分隔,但可以通过专用通道连接,并形成整体管制区域。 4. 位于海空港管制区外,与海空港管制区之间可建设长达一公里以内的专用道路连接,并且该专用道路没有其他外部出口。 5. 位于海空港管制区外,与海空港管制区之间可以使用科技设施进行货物状态追踪。 根据第二项的规定,第二款到第五款的土地面积应达到30公顷以上,或经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理机关同意与海空港管制区土地合并开发。 周围应设置隔离外界的管制设施。 范例参考资料: 1. “国际机场地区(IAEA国际机场路径)的认定及评价法案”,行政院核准,经济部工业局,2021年9月30日出版。 2. “自由贸易品区指南”,台灣經濟部出版,2021年9月15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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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之土地,其區位應符合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