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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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可行性規劃報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現況分析:既有自由港區範圍、基礎設施、進駐產業分析、營運現況及效能、與相關計畫開發配合情形。 二、設置需求分析:自由港區與腹地市場間之交通運輸(鐵公路及海空運航線)、產業關聯、發展之營運模式及區位分工。 三、設置計畫:設置(變更)自由港區範圍、基礎設施(含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用水、用電量規劃)、土地使用、分期開發計畫(含分期分區之內容、期程、配置等說明)。 四、貨櫃(物)控管規劃: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 五、管制規劃:交通系統動線規劃、門哨及管制區劃設與執行規劃。 六、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七、劃設範圍內已有廠商者,應就區內無法或無意願成為自由港區事業之原有廠商,另行提出管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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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5條,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現況分析:該報告應分析現有自由港區的範圍、基礎設施、進駐產業狀況、營運現況和效能,以及與相關計畫開發的配合情形。 二、設置需求分析:報告應評估自由港區與腹地市場之間的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公路和海空運航線),產業關聯性,發展的營運模式和區位分工。 三、設置計畫:報告應提出設置(或變更)自由港區範圍的計畫,基礎設施的計畫(包括基本設施、相關公共設施、用水和用電量的規劃),土地使用計畫,以及分期的開發計畫(包括分期分區的內容、期程和配置的說明)。 四、貨櫃(物)控管規劃:報告應包含貨櫃(物)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的規劃,以及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 五、管制規劃:報告應提出交通系統動線規劃,以及門哨和管制區的劃設與執行規劃。 六、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七、如果在劃設範圍內已有廠商,報告應就那些無法或無意願成為自由港區事業的原有廠商提出管理規劃。 資料來源: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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