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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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經行政院核定設置自由港區,該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該根據本條例第40條第2項的規定制定相關收費標準,並且在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後,發布並實施這些標準。如果經行政院核定不予設置自由港區,主管機關應該向申請人詳細說明理由並作出函復。 範例:如果一個申請者希望在某個地區設置自由港區,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後,該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該依據該地區的具體情況和需求,制定收費標準,例如進出港區的費用、貨物保管費用等。在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後,該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該發布這些標準,並確保港區的正常運營。 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 核定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4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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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