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5條,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有權向自由港區事業以及其他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以維護自由港區和周邊環境的安全,以及處理第9條第1項的事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行訂定。另外,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的運輸工具和貨物,則根據關稅法第101條的規定徵收規費。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在自由港區經營的公司需要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某項事務,如權益管理或授權使用特定設施,該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管理費或規費。另外,如果有貨物進出自由港區,海關則會根據關稅法第101條的規定徵收相關的規費。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維護自由港區與周邊之環境及公共設施之安全,及辦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掌理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之。 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之運輸工具及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徵收規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修正所引條次。 三、配合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業將第九十四條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爰修正第三項所引條次。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修正所引條次。 三、配合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業將第九十四條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爰修正第三項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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