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101 條授權財政部訂定海關規費規則,規範特別服務與證明核發的收費,性質為服務成本回收,與進口關稅不同。
Q · 海關向我收的服務費是亂收的嗎?
不是。關稅法101條授權財政部訂規則收取
依關稅法第 101 條,海關對特別服務(如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的特別查驗)及核發各項證明,可依財政部訂定的規則徵收規費。這筆規費是服務成本回收,與貨物進口課徵的關稅性質不同,費額須落在規則明定的範圍內才合法。
海關提供的服務不全是免費的。當你需要的是「超出一般通關範圍」的特別服務,例如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的特別查驗,或者你要海關核發各種證明文件,海關可以向你收一筆規費。注意這跟「關稅」是兩回事:關稅是貨物進口的稅,規費是海關為你提供特定服務的成本回收。這條本身不告訴你要收多少,它只是授權財政部去訂一套規則,把收費的項目、對象、條件、金額、標準、方式和程序全部規定清楚。所以真正影響你荷包的數字,不在這條,在財政部依這條訂出來的那套收費規則裡。你要查實際費用,得去找那套子法。
關稅法第 101 條為授權性規範,授權財政部就海關提供之特別服務及各項證明核發,訂定規費徵收之項目、對象、條件、金額、標準、方式與程序,使海關規費之收取具備明確法源依據,並與進口關稅之課徵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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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完全不同。關稅是貨物進口時課的稅,規費是海關為你提供特別服務(如特別查驗)或核發證明文件的對價,等於成本回收。關稅法第 101 條只授權財政部訂收費規則,實際項目和金額在那套規則裡。兩者救濟方式不同,對關稅不服走復查訴願,對規費的爭議性質上屬規費爭議,搞清楚你被收的是稅還是費,才不會走錯救濟程序。
關稅法第 101 條沒有把金額寫死,而是授權財政部訂定規則,把收費的項目、對象、條件、金額、標準、方式、程序全部規定清楚。所以收費要合法,必須落在那套規則明定的範圍內。要查實際費用或質疑收費依據,去找財政部依本條訂的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逐項對照,規則沒列的項目海關原則上不能收。
人民因接受海關特別服務或證明核發而繳納的對價,性質是成本回收,不是進口關稅。
授權財政部訂定海關規費徵收規則的條款,本條本身不寫金額,只授權子法填細節。
關稅是進口貨物的稅,規費是海關提供特定服務的成本回收,法源、計算與救濟方式都不同。
超出一般通關範圍的服務,例如非正常時間或一般查驗點以外的特別查驗。
查財政部依本條訂定的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找到對應項目比對費額標準。
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所列項目與費額計算,本條母法不訂具體數字。
依核發證明對應的規費項目計收,金額以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為準,先查再申請。
逐項對照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收費項目與金額須落在規則明定範圍內,規則未列原則上不能收。
兩者爭議途徑不同:對關稅不服走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規費爭議性質上屬規費爭議,先確認你被收的是稅還是費。
規費法是政府收規費的母法總則,第 101 條是關稅領域的特別授權,兩者上下呼應一起適用。
| 項目 | 海關規費 | 進口關稅 |
|---|---|---|
| 性質 | 服務成本回收(對價) | 租稅 |
| 課徵基礎 | 特別服務、證明核發 | 國外進口貨物 |
| 金額依據 | 財政部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海關進口稅則 |
| 母法 | 關稅法第 101 條+規費法 | 關稅法本則 |
| 爭議救濟 | 規費爭議途徑 |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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