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1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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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依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定之協定中,涉及關務部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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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00條規定,我國與他國簽訂之協定涉及關務且另有規定者,優先適用協定而非關稅法內國條文。
Q · 進口貨物一定按關稅法的稅率課稅嗎?
不一定,有協定且涉關務另有規定時協定優先
依關稅法第100條,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依法簽定之協定,凡涉及關務部分另有規定者,優先適用協定而非關稅法內國條文。因此貨物來源地若與我方簽有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可能適用更低的優惠稅率,但通常須於報關時主動主張並檢附原產地證明,不會自動套用。
深度解讀
你以為國內法是你進出口時唯一的遊戲規則。其實在某些情況,有一套更高層級的規則會跳出來,蓋過關稅法本身。當中華民國政府依法跟其他國家或地區簽了協定,裡面只要有涉及關務的部分另有規定,就「從其規定」,也就是優先適用協定,而不是適用關稅法的內國條文。這對做特定國家貿易的人是真金白銀的差別: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裡常常約定優惠關稅稅率、特定原產地的減免。如果你不知道有協定可用,照一般稅率繳稅,等於白白多付了本來可以省下的錢。懂這條的人,會先查目標市場有沒有適用的協定,再決定報關策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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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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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