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依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定之協定中,涉及關務部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00條規定,我國與他國簽訂之協定涉及關務且另有規定者,優先適用協定而非關稅法內國條文。
Q · 進口貨物一定按關稅法的稅率課稅嗎?
不一定,有協定且涉關務另有規定時協定優先
依關稅法第100條,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依法簽定之協定,凡涉及關務部分另有規定者,優先適用協定而非關稅法內國條文。因此貨物來源地若與我方簽有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可能適用更低的優惠稅率,但通常須於報關時主動主張並檢附原產地證明,不會自動套用。
你以為國內法是你進出口時唯一的遊戲規則。其實在某些情況,有一套更高層級的規則會跳出來,蓋過關稅法本身。當中華民國政府依法跟其他國家或地區簽了協定,裡面只要有涉及關務的部分另有規定,就「從其規定」,也就是優先適用協定,而不是適用關稅法的內國條文。這對做特定國家貿易的人是真金白銀的差別: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裡常常約定優惠關稅稅率、特定原產地的減免。如果你不知道有協定可用,照一般稅率繳稅,等於白白多付了本來可以省下的錢。懂這條的人,會先查目標市場有沒有適用的協定,再決定報關策略。
關稅法第100條為協定優先條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依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定之協定中,涉及關務部分另有規定者,優先於關稅法內國條文適用,構成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等優惠關稅得以落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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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關稅法第100條,我方政府依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的協定中涉及關務部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協定優先於內國條文。若貨物來源地與我方有協定,可能適用更低的優惠稅率,但通常要報關時主動主張並附原產地證明,沒主張就按一般稅率課。
看兩件事:貨物來源地與我方有無簽涉關務協定,以及該協定有無把你這類貨物列入優惠。本條只宣示協定優先原則,具體優惠須回協定本文查。原產地是關鍵,能否證明原產地符合協定要件決定你套不套得到優惠。
於報關時主動主張並檢附原產地證明等協定要求文件,海關幾乎沒有空間拒絕;若被按一般稅率課稅,可依協定與相關規定循復查、訴願主張,但有期間限制宜及早處理。
協定優先條款,我國與他國協定涉關務另有規定時優先於關稅法適用,是優惠關稅的法律基礎。
在協定涉關務且另有規定的範圍內,國際協定的效力優先於內國關稅條文。
依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約定,特定原產地貨物適用的減免稅率。
前者依協定享優惠稅率但須符原產地要件並主動主張,後者為預設適用無特別條件。
查協定→確認優惠要件→備原產地證明→報關時主張,海關幾無拒絕空間。
依協定指定的簽發機構或自我聲明方式取得,證明貨物原產地符合協定要件。
備齊文件依協定與相關規定循復查、訴願主張,注意對課稅處分不服的期間限制。
比較不同來源國的到岸成本時,把協定優惠稅率納入,差異可能大於殺價空間。
符合協定要件時優惠稅率通常較低較有利,但須備原產地證明並主動主張。
| 比較面向 | treaty_preferential | general_rate |
|---|---|---|
| 適用法源 | 國際協定(優先) | 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 |
| 稅率 | 協定約定優惠稅率(常較低) | 一般進口稅率 |
| 前提條件 | 來源地有協定+涉關務另有規定+符合原產地要件 | 無特別條件 |
| 關鍵文件 | 原產地證明等協定要求文件 | 一般進口報關文件 |
| 主張時點 | 報關時主動主張 | 預設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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