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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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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4條,如果進出自由港區的人員違反了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的規定之一,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進出自由港區時違反了相關規定,管理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罰鍰處罰,罰金範圍為六千元至三萬元之間。具體的罰金金額將根據個人的違規情況而定。

立法沿革 2

(0980612 全文修正)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該管警察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所引條次,並明定處分機關。

(1011214 修正)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人員進出自由港區門哨管制檢查,係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事項之一,且第七條規定可申請劃設為自由港區區位包括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外之公、私有土地,上開區位亦非均配屬警察機關,為求事權統一,爰修正本條罰鍰之處分機關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09806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所引條次,並明定處分機關。

(1011214 修正)

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人員進出自由港區門哨管制檢查,係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事項之一,且第七條規定可申請劃設為自由港區區位包括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外之公、私有土地,上開區位亦非均配屬警察機關,為求事權統一,爰修正本條罰鍰之處分機關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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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4 條規定:「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