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4條,如果進出自由港區的人員違反了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的規定之一,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進出自由港區時違反了相關規定,管理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罰鍰處罰,罰金範圍為六千元至三萬元之間。具體的罰金金額將根據個人的違規情況而定。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該管警察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所引條次,並明定處分機關。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人員進出自由港區門哨管制檢查,係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事項之一,且第七條規定可申請劃設為自由港區區位包括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外之公、私有土地,上開區位亦非均配屬警察機關,為求事權統一,爰修正本條罰鍰之處分機關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所引條次,並明定處分機關。
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人員進出自由港區門哨管制檢查,係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事項之一,且第七條規定可申請劃設為自由港區區位包括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外之公、私有土地,上開區位亦非均配屬警察機關,為求事權統一,爰修正本條罰鍰之處分機關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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