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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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辦理自由港區申請設置案件的審查程序。其中,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審查: 1. 首先,在受理申請書並確認文件齊備的次日起的十日內,主管機關將函請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部以及相關機關就其業務範疇內的意見在二十日內表示。 2. 主管機關在接收到前項有關機關回復意見並劃設編定適當用地的核定後的十五日內,完成初步審核。 3. 在初步審核同意的情況下,應立即選定管理機關並補充管理計畫書,並將其核轉行政院進行核定。若在初步審核中需要補充申請書的證明文件或不予同意,則應立即附上理由回覆申請人。 根據第二項,管理計畫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的組織架構。 2. 自由港區管理、運作和安全維護的規劃和執行。 3. 自由港區結束營運後的善後處理機制。 以上是對於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0 條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將根據所提供的文件進行初步審核並徵求相關機關的意見,並提交管理計畫書進行最終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3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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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