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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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9條,海空港的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在受理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的申請後,需要進行以下審查程序: 1. 在收到申請書和相關文件證明完整齊備後的次日起,該管理機關需要在30日內舉行公聽會並完成初步審核。 2. 若經初步審核同意,則應將申請案件報請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然而,若該申請案不符合申請設置的資格、條件,或者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困難,則不予同意。 根據本條例第7條第3項所述,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困難指的是下列情形之一: 1. 航空站或港口的運輸作業能力已達到飽和,且沒有擴充計畫。 2. 無法提出適當的管理機關組織來應對該計畫。 3. 管理機關在執行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規定的職掌事項時存在阻礙和困難。 參考資料: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辦法 (行政院公告) 2. 自由貿易港區法 (國會法律資料網)
- 公聽會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7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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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