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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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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空港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申請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於受理申請書件證明齊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舉行公聽會並完成初步審。 二、經初步審核同意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其有不合於申請劃設之資格、條件或確有管理上之困難者,應不予同意。
  2. 2.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確有管理上之困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該航空站或港口之運輸作業能量已呈飽和而無擴充之計畫。 二、無法提出適當之管理機關組織因應計畫。 三、管理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職掌事項有窒礙難行之因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9條,海空港的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在受理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的申請後,需要進行以下審查程序: 1. 在收到申請書和相關文件證明完整齊備後的次日起,該管理機關需要在30日內舉行公聽會並完成初步審核。 2. 若經初步審核同意,則應將申請案件報請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然而,若該申請案不符合申請設置的資格、條件,或者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困難,則不予同意。 根據本條例第7條第3項所述,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困難指的是下列情形之一: 1. 航空站或港口的運輸作業能力已達到飽和,且沒有擴充計畫。 2. 無法提出適當的管理機關組織來應對該計畫。 3. 管理機關在執行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規定的職掌事項時存在阻礙和困難。 參考資料: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辦法 (行政院公告) 2. 自由貿易港區法 (國會法律資料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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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海空港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申請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於受理申請書件證明齊備之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