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得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法之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於自由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並經中央銀行核准指定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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