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34

快速跳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以辦理自由港區事業的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在這些業務中,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然而,這些交易必須未涉及境內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台幣。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自由港區可以處理與境外的外幣交易有關的業務,但不得牽涉到境內金融或經貿交易,且交易的貨幣不得是新台幣。 參考資料: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9)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1)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三十日以內之期限退運出區或沒入之。   未依前項所定期限退運出區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退運出區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營運許可。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612 全文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92071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6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