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