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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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的規定: 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時,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的限制。這表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執行業務時可以避免其他法規的約束。 範例:一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進行外匯交易,不需要遵從管理外匯條例或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因為他們可以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自行執行這些業務。 2. 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同一個人或同一關係人的信用授予和其他交易限制、監管機構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檢查、財務業務狀況申報的內容和方式、經理人資格條件、資金運用和風險管理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協商並由中央銀行制訂。 範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希望給予同一個人或同一關係人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中央銀行法法規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3 條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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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