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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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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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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
第四條第一項
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
管理外匯條例
、
銀行法
及
中央銀行法
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
授信及其他交易限制、
主管機關
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檢查、財務業務狀況之申報內容及方式、經理人資格條件、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之管理辦法,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依
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規定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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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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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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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證券商 §2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保險業 §22-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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