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1. 1.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 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
  2. 2.前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3條,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獨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1. 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國銀行。 2. 經政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外國銀行。 3. 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著名外國銀行。 4. 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本國銀行。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的相關規定,申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銀行應具備特定的條件,並需遵守一系列的程序、檢附所需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詳細辦法可參考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定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3條、金管會與中央銀行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3 條規定:「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