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條,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的行政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而業務主管機關是中央銀行。根據數據顯示,金管會是負責監督和管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的機構。中央銀行則是負責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的業務。
國際金融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立法理由明定制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國際金融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立法理由金融監理業務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本條例之行政主管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立法理由配合條文第一條增訂特許證券商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定明其行政及業務之主管機關。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本條例之行政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立法理由配合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之一環,爰修正本條。
明定制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金融監理業務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本條例之行政主管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配合條文第一條增訂特許證券商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定明其行政及業務之主管機關。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本條例之行政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配合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之一環,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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