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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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深度解讀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條,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的行政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而業務主管機關是中央銀行。根據數據顯示,金管會是負責監督和管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的機構。中央銀行則是負責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的業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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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