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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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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深度解讀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條,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的行政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而業務主管機關是中央銀行。根據數據顯示,金管會是負責監督和管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的機構。中央銀行則是負責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的業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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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 條規定:「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