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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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深度解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條規定了為了加強國際金融活動並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可以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並制定本條例來規範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220011&FLNO=1 - 未找到具體範例,僅提供法律相關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分公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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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