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條規定了為了加強國際金融活動並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可以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並制定本條例來規範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220011&FLNO=1 - 未找到具體範例,僅提供法律相關資料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明定制定本條例之緣由。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及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參考新加坡ACU(Asian Currency Unit)之發展模式為學習藍本,新加坡ACU允許商業銀行及商人銀行(投資銀行)得申請辦理ACU帳戶。我國僅開放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國際金融業務,主體較為限縮。 二、考量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均為金融體系之一環,彼此相輔相成,為擴大國際金融業務規模,爰增訂特許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為本條例立法目的之一。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為使我國保險業參加國際金融活動,並吸引國際投資人參與我國金融活動,爰特許保險業為國際金融業務之參與者,辦理保險相關業務,以擴大離境金融中心市場規模,並有助我國保險業之發展。
明定制定本條例之緣由。
一、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參考新加坡ACU(Asian Currency Unit)之發展模式為學習藍本,新加坡ACU允許商業銀行及商人銀行(投資銀行)得申請辦理ACU帳戶。我國僅開放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國際金融業務,主體較為限縮。 二、考量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均為金融體系之一環,彼此相輔相成,為擴大國際金融業務規模,爰增訂特許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為本條例立法目的之一。
為使我國保險業參加國際金融活動,並吸引國際投資人參與我國金融活動,爰特許保險業為國際金融業務之參與者,辦理保險相關業務,以擴大離境金融中心市場規模,並有助我國保險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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