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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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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7 月 16 日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2
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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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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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
分公司
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開啟 ›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
主管機關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下一章 →
第二章 銀行
§ 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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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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