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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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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
利害關係人
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
規定。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
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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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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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證券商 §2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保險業 §22-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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