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5-2

快速跳轉
  1. 1.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2. 2.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
  3. 3.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2條的規定,金管會可以在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經行政院核定後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進行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當金管會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時,應立即公告並在公告後十天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該處置措施即失效。 處置措施的原因消失時,金管會應立即解除該處置措施。 參考資料: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80031

立法沿革 1

(0980414 增訂)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 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對於聯合國依聯合國憲章所採取之行動,依據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應全力予以協助(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參照),故聯合國對特定國家或地區之決議,因應國際情勢之需要,仍應尊重並配合之,以善盡我國之國際責任。第一項明定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或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採取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三、第二項定明行政院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又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亦應即解除之,爰為第三項規定。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09804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對於聯合國依聯合國憲章所採取之行動,依據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應全力予以協助(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參照),故聯合國對特定國家或地區之決議,因應國際情勢之需要,仍應尊重並配合之,以善盡我國之國際責任。第一項明定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或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採取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三、第二項定明行政院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又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亦應即解除之,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2 條規定:「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