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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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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6條規定,當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尋求融資時,必須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的相關法令進行辦理。這表示在進行境內外金融交易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和限制。 參考資料: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最新修正草案(金管會公告)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解釋(金管會網站)

立法沿革 1

(0721129 制定)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補充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免放款予境內之業務,影響國內之貨幣供給、外匯管理及賦稅公平,並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與國外銀行對國內之融資,兩者立於相同之基礎。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0721129 制定)

補充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免放款予境內之業務,影響國內之貨幣供給、外匯管理及賦稅公平,並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與國外銀行對國內之融資,兩者立於相同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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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6 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